出口单据制作export document production制作出口单据对于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高效性和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它们有助于确保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并保护各方的权益。因此,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应该非常重视出口单据的准备和管理。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跟单汇票是作为出口方要 [更新时间:2024-11-21]
出口单据制作
export document production
制作出口单据对于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高效性和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它们有助于确保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并保护各方的权益。因此,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应该非常重视出口单据的准备和管理。
跟单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汇票是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主要凭证之一。
出票条款
在制作跟单汇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条款,以确保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些出票条款应包括:
开证行名称:指明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的名称。
信用证号码:确切标识信用证的唯一号码。
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发出日期,用于确定汇票的有效期限。
汇票金额
跟单汇票的金额必须与相关发票一致。如果采用部分托收或部分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分别填写两张汇票的金额,并确保它们的总和等于发票金额。在信用证项下,如果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汇票金额,那么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涉及佣金的交易中,其中发票金额基于含佣价,而开证行在支付时扣除佣金。
付款人名称
在托收方式下制作的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买方。而在信用证方式下,付款人应为信用证开立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那么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收款人名称
汇票的收款人通常是银行,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传递。在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是议付行。在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并且应以指示方式命名。此外,在托收方式下,也可以将出口方的名称列为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对汇票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以便交由托收行进行后续操作。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和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记账和报关纳税的凭据。
出口商信息
发票顶端必须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
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信息一致。
发票标识
在出口商信息下方,明确注明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
通常是国外的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有其他规定,抬头应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编号与日期
发票号码应由出口商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差太远,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和有效期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
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目的地应具体明确,以防止混淆。
运输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要求指定唛头,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
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如果以集装箱方式运输,可以用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代替唛头。
发票上的运输标志必须与其他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一致。
货物信息
描述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且必须与信用证中所用的文字完全一致。
如果涉及重量,应列明总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
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得有矛盾。
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
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值发票。
附加证明
可能需要提供附加证明,如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fob价)、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以及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信息
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必须标明出单人的名称。
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单人必须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一定需要签署,但如果需要签字,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
运输单据
不同贸易方式涉及不同的运输单据,其中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在国际贸易中占主要地位。以下是海运提单的制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
通常是出口商,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出于贸易需要,信用证规定了由第三方制作提单,例如货运代理,则可照办。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制作。
如果采用托收方式结算,通常制作成指示式抬头,例如写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避免制作以买方为抬头的具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 party)
通常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通知的对象,通常是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则正本提单可不填,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和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这个号码应与装货单(也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一致。没有编号的提单是无效的。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必须填写所装船舶的名称和航次。如果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舶和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必须填写具体港口的名称。如果卸货港在不同国家有相同名称,必须加注国名。
如果卸货港采用选择港方式,必须全部列明。例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写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
选择港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且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如果中途转船,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写在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同时可以在卸货港内填写目的港,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唛头
必须与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及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如果有不同的包装方式,必须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以作为包装进行填列。
对于裸装、捆扎、件数不明确的散装货物,应注明in bulk。
货物名称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对于危险品,必须清晰写明化学名称、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险品规则号码(un code no)和危险品等级(class no)。
对于冷藏货物,必须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 charges)
本栏只填写运费支付情况。如果按照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freight prepaid(预付运费),如果按照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freight collect(到付运费),除非买方委托出口商支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填写as arranged(按照约定)。
如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照信用证规定签发,用大小写数字分别填写,例如(2)tw。
信用证通常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上制作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也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
除了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通常为装货完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地点应根据装运地填写。如果船期晚于规定的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提前日期的提单,这被称为倒签提单(anti-dated b/l)。避免使用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是一种国际航运界的不正规做法,可能导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