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代提单须谨慎,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接受货代提单时要谨慎。在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在运输方面,由于远洋运输距离较远,货物的装运和提货都只能用一张提单来证明,因此存在倒签提单、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倒签提单,应该引起更 [更新时间:2024-11-24]
接受货代提单须谨慎,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
接受货代提单时要谨慎。在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在运输方面,由于远洋运输距离较远,货物的装运和提货都只能用一张提单来证明,因此存在倒签提单、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倒签提单,应该引起更多的警惕。对于托运人来说,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物损坏和延迟交货,另一种是与欺诈相关的无付款交货。对于第一类风险,有相对明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来确定责任,而第二类风险则更为复杂。有些进口商,出于故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认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安全可靠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客户验货证明等软条款,使得议付不一致,出口商无法从银行拿到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指定货代,可以通过货代而不是银行获得货物。出口商学到了很多货代提单的知识。曾经听说上海某公司承兑了客户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信用证包括以下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货代提单;(2)客户验货证明原件需要客户签名,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预约一致。该公司准备了所有文件,并在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提交给议付行。按理说这套单据是经过严格审核的,不会有错误,但是问题出在客户的签字上,和银行的预定不一致。公司马上联系客户,一直联系不上,就想到了找货,却发现货早就被货代的代理在目的港提货了,而货代此时已无踪迹。当然,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勾结的诈骗案。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赔偿吗?我们来看看船公司的状况。在单一海运模式下,货代向托运人出具提单进行结汇,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这套提单中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这里涉及到两份合同。一是货代和出口商作为缔约双方的协议(有时实际缔约一方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这一点下一段会讲到);第二,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作为缔约双方之间的运输协议(体现在提单中)。从合同关系来说,如果货代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我们面对的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下,当出口商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时,必须通过货代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这在上述情况下显然是行不通的。换个角度说,即使出口商拿到了合同项下的行动权,也无法看出承运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可以从《海牙规则》或《海亚-维斯比规则》所管辖的情形中得到解释,这些规则包含在海运提单的大多数条款中。承运人负责船舶的适航性、正确装载和照看货物等。,以将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到目的港。至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的任何偏差甚至欺诈活动都是在承运人义务结束后发生的,当然与此无关。可见,承运人在合同下很难胜诉。那么,起诉侵权呢?虽然货物被拿走了,但是顾客没有付款。所以,货物的权利并没有转移,仍然在出口商手中,所以没有上诉权。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没有过失或过错。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不可能明察秋毫,认定货代欺诈而拒绝交货,那么谁敢当承运人?可见承运人无责,出口商只能自食苦果。另一方面,ucp500接受货代提单,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因为如果银行能接受,出口商当然不会过问。问题在于,一旦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不一致,信用证付款保函就会消失,最后只能退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作为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国际商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出口商或其他利益方知道谁应该最终负责。特别是利用货运代理人作为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货运代理提单,以使作为托运协议一方的承运人对出口直接负责。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承运人难逃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不应对前述欺诈行为负责。简而言之,尽管ucp500获得了批准,但出口商在使用货代单,尤其是指定货代单时应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