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如何运用“仓至仓条款”保护企业权益,外贸术语仓保外贸公司如何利用“仓对仓条款”保护企业权益?“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典型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更新时间:2024-11-23]
外贸公司如何运用“仓至仓条款”保护企业权益,外贸术语仓保
外贸公司如何利用“仓对仓条款”保护企业权益?“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典型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没有漏洞。所谓严密,就是条款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一一规定,让保险合同双方有章可循,没有疏漏。比如除了用时间的概念即60天来限定空间的“仓对仓”,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于配送的地点,或者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到达其他存放地点,保险责任也将终止。2如果货物在从海轮卸下后60天内运至保险单所列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保险责任也在转运开始时终止。3如果航程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误、绕航、承运人强行卸载、重装、重印或解除运输合同等变化,被保险货物运输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保险责任的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货物在当地销售,保险责任将持续到交货时,但无论如何,都将从海船上卸下。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无一例外地限制和规范海运货物的每一份保险单;第二,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条款”,该条款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止的国际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他运输方式所涉及的运输货物的保险,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而且大部分都遵循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仓至仓条款”原则来限定各自的保险责任期。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有这样的性质,往往会让普通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该条款,无论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如何,保险公司都可以赔偿损失。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一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主要原因是人们忽略了交易风险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page]主要问题是:第一,进出口公司要获得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发生的风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第二,遭受的损失和承担的风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第四,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货物受损的时间和地点都在保险期间内。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索赔人都得不到赔偿。其次,根据国际贸易习惯,海上运输买卖双方的风险一般以货物通过船舷的边界来划分。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在装运前对卖方的保险利益在装运后转移到对买方的保险利益。如上所述,如果没有可保利益,就没有保险赔偿。因此,仓至仓条款虽然涵盖了整个运输过程,但如果损失发生在装船前,索赔权只在卖方,如果损失发生在装船后,索赔权大多转移到买方。[page]再者,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就保险而言,卖方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在cif和cfr条件下达成的业务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即使采用了仓至仓条款,卖方装运前的货物风险在该保险单下也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它不具有可保利益。另外,按照我国的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通过与国内直接用户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转售进口货物,直接用户会在口岸提货。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在舱底或港口交货,处理不当会使本可将保险责任延伸至内陆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因根据仓至仓条款提前转移货物所有权而失去可靠的保障。那么,进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巧妙运用“仓对仓条款”来节约成本,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呢?第一,出口公司投保海运货物保险时,应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外商支付的保险费,又可以充分利用“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范围,使您在装运前阶段就可以保障自己的风险,而无需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或保险。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托运货物在装卸港经水陆运输至内陆阶段的风险合并为一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在这方面,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承保,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就可以避免向内陆延伸的海运过程两端的额外保险,成本可以节省一半到三分之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从港口到内地,起止地点一定要说清楚、说准确,以免发生漏保或责任纠纷。再次,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提货,集中运输到内地的,进口公司应与内陆运输一起对货物进行保险,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及时将提单和保险单传递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延续。第四,进出口公司要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期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运输任务。例如,货物在港口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此外,货物应在中间销售或分销。货物到达销售或分销地后,不属于“仓至仓条款”的范围,必须另行购买保险。